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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聲請人
唐綠蓮
相對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森(LO SAM THOMAS)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八六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以90年度裁全字第286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送達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而聲請撤銷假扣裁定,經查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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