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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 原告
    楊仁德
  • 被告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楊仁德 相 對 人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GNACIO JAVIER BLANCO CUESTA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更一字第3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 聲請人具狀聲明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為此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更一字第35號裁定准予准許在案,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歷審裁判書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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