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清軒、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清軒 相 對 人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七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三四一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109年度全字第34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債權人即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民事判決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全部敗訴確定(即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918號),按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 主張之請求既經本案訴訟判決債權人即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