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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聲請人
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競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晟法律事務所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 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獲勝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既須依判決內容清償其債務,顯難認為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晟法律事務所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87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債務業已清償,已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稱系爭債務業已為清償提存,惟相對人陳報尚有利息及訴訟費用等未受償,否認聲請人已依債之本旨全額清償,此有陳報狀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如主張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已受清償,即得檢附相關清償之證據向執行法院主張,執行法院如認假扣押債權確已受清償,即得撤銷執行程序,無待相對人陳報已受清償或撤回執行,亦無庸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如執行法院認相對人未受清償,聲請人自亦無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件因形式上審查難認聲請人已全額清償其債務,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存在,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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