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王水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富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相 對 人 王水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三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86年度裁全字第21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