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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慕勤
相對人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偉明

高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一O年度全字第一五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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