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陳慕勤、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偉明 高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一O年度全字第一五 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 度全字第1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