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偉肇即香港商夢飛嫦亞洲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廖偉肇即香港商夢飛嫦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