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陳基宏即睿驊電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賴姿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睿驊電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基宏為睿驊電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睿驊電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睿驊電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驊公司)於經董事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睿驊公司業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清算完結,並指派陳基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基宏為睿驊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同意書、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72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