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徐暐即璞園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徐暐即璞園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璞園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暐為璞園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璞園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璞園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璞園公司)經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璞園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暐為璞園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保存簿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 年度司司字第566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