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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68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聲請人
許清秀即新保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高怡媜(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保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季修為新保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保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股東會決議指派李季修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李季修出具之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其身分證影本,及各項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度司司字第407號卷宗審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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