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01號 債 權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代 理 人 賴瀅竹 債 務 人 CHANAHAN CHAICHAN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大同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