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登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0884號 債 權 人 中登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木森 代 理 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守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守娟對第三人方阿娥之信託受益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現住址為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