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3599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梁甜蜜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碧美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梁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