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9127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丰騰美食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沁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之存款債權,並附帶請求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