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2271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黃葉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務人在本院轄區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債務人任職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2樓,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