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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129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蘇秋慧
債務人
范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地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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