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9874號
- 債權人
-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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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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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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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MANSYUR FIRMANSYAH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MANSYUR FIRMANSYAH於第三人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桃園市龍潭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