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裴 關 係 人 蘇家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系爭不動產經臺灣高等法院宣告沒收,並於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所有權已移轉為國家所有,爰依法聲請更正本件裁定相對人為中華民國。 三、經查,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所記載,所有權人之記載仍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