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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聲請人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代理人
郭子安
相對人
劉惠珍
關係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與關係人對聲請人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0年12月30日、111年10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1,300萬元、500萬元之本票二紙,詎分別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目前尚欠1,4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9月11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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