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吳少駒、郭子安、劉惠珍、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代 理 人 郭子安 相 對 人 劉惠珍 關 係 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尚欠1,400萬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尚欠1,5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