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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聲請人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代理人
郭子安
相對人
劉惠珍
關係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尚欠1,4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1,5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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