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鍾漢正、楊子蔚
- 原告首鋼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首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漢正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 相 對 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20,000,000元,清償期為貸款金額交付之日起算六個月,聲請人業於111 年10月14日將借款金額依約扣除利息後合計19,000,000元匯入相對人帳戶,是本件清償期業餘112年4月13日屆至。相對人屆期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匯款證明、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9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因文書均被退回而於112年11月6日進行公示送達,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