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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聲請人
首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漢正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相對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20,000,000元,清償期為貸款金額交付之日起算六個月,聲請人業於111年10月14日將借款金額依約扣除利息後合計19,000,000元匯入相對人帳戶,是本件清償期業餘112年4月13日屆至。相對人屆期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匯款證明、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9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因文書均被退回而於112年11月6日進行公示送達,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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