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麗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抵押權具從屬性,必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此觀民法第870條之規定即明。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除須形式審查抵押權是否有效存在外,亦須就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必待形式審查後得認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時,法院始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尚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借貸併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債務擔保,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嗣由相對人及第三人泰禾賞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禾賞公司)、鑫裕豐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裕豐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28日簽訂委任契約,協議由泰禾賞公司代為清償合迪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合迪公司再於108年3月25日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受託人鑫裕豐公司,鑫裕豐公司再於109 年11月20日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予泰禾賞公司,泰禾賞公司於110年5月19日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因相對人尚有新臺幣(下同)13,159,815.6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112年4月11日通知聲請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具狀稱其僅有如卷附聲證一之申請書,聲請本院命合迪公司提出借貸契約。依上開說明,本院依卷內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系爭申請書僅證明立書人鑫裕豐公司於107年10月25日代相對人清償債務,尚難 逕依聲請人單方主張即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聲請時仍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