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145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鐿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