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正侖、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柏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04號 聲 請 人 張正侖 相 對 人 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1050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09年2月5日 3,0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CH No359918 002 109年7月14日 3,5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TH0000000 003 110年1月15日 4,0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TH0000000 004 110年12月30日 3,5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TH0000000 005 111年4月2日 4,0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