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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8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相對人
吳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138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6月16日 3,800,000元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15日  2 111年6月27日 4,800,000元 111年7月23日 111年7月23日 TH0000000 3 111年7月28日 2,900,000元 111年8月27日 111年8月27日 TH0000000 4 111年10月27日 2,000,000元 111年11月26日 111年11月26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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