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52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柏瑋即阿秋海南雞便當店、陳芝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獨資商號阿秋海南雞便當店(統一編號:00000000)於發票日時業經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稅籍資料等)。(經核,獨資商號係於110年1月27日始經臺北 市商業處核准設立,系爭本票發票日早於設立日期,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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