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淵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710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煥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