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652號
- 聲請人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佳星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鄭登鴻、黃麗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麗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或提出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