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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聲請人
羅劍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慈雯即和穎工程行、黃家瑜、江青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和穎工程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歷次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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