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羅劍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6號 聲 請 人 羅劍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慈雯即和穎工程行、黃家瑜、江青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和穎工程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歷次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