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99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謝幸蓉、陳奎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