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457號 聲 請 人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坤達即坤達青果行、陳采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坤達即坤達青果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采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