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許濟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00號 聲 請 人 許濟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正盈有限公司、郭家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二紙。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二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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