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10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李柏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