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3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靖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文翊即文誠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利息利率之計算式。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