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洪靖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39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靖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文翊即文誠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利息利率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