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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國娟

  • 原告
    馥鐿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馥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馥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麗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聲請人究依何法律關係(何原因事實)取得系爭本票?並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本票提示,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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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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