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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聲請人
馥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馥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麗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聲請人究依何法律關係(何原因事實)取得系爭本票?並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本票提示,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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