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602號
- 聲請人
- 宋勝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周柏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與本票記載不符,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亦與附表記載不符,請更正附表並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何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