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140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定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