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原告黎麗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324號 聲 請 人 黎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美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百棟、陳彥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三紙各紙之請求金額各為何?請列表,不得加總計算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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