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2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聲請人
黃一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昆熹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簽發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在臺北市中山區,金額新臺幣900,000元,利息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2年3月23日,詎於112年3月24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昆熹簽發之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查其所提出由蔡昆熹簽發之本票,該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鴻旺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