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490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福禱、顏兆鑫、顏德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2年12月8日聲請狀壹、聲明事項一、所記載之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皆與所附本票原本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查相對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更為「顏秀香」,並請具狀更正。 三、請陳明相對人究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福禱、顏兆鑫、顏德新等4人?抑或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廷鑫金屬股 份有限公司、吳福禱、顏兆鑫、顏德新等5人? 四、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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