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嘉昭
- 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564號 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元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50紙之原本。 三、請陳明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十五紙之提示日 各為何?(請分別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四、請陳明究聲請本票裁定50紙?抑或45紙?並請陳明各紙之請求金額?請製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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