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期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935號 聲 請 人 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