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50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遠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遠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誤,查無資料,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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