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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50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遠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遠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誤,查無資料,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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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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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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