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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修身
  • 被告
    藍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黃劍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朱修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瑞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劍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劍鋒(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一一八二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藍瑞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瑞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因屆期未清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嘉其業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相對人藍瑞國際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李嘉其已死亡,且未指定特定股東代理行使職權,股東亦未推選一人代理之,堪認相對人現無董事可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股東黃劍鋒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黃劍鋒為相對人之股東,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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