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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00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瑞典商雅科比碳業有限公司(Jacobi Carbons AB)
法定代理人
伊夫德瓦伊萊斯(Yves Jean Marie DEBAYLES)
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日健應材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碧雲律師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一四0五一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日健應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健應材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迭經催討無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家煕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查相對人日健應材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陳家煕已死亡,且未重新選任董事長,堪認相對人現無董事可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揭規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推薦周碧雲律師,經本院徵得周碧雲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周碧雲律師於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日健應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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