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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聲請人
徐五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正本(包括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收受迄未補正,本院無從查知無法送達之原因為何,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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