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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 原告
    徐五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徐五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正本(包括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收受迄未補正,本院無從查知無法送達之原因為何,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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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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