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佑顓工程有限公司、鄭永琪、勵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佑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琪 相 對 人 勵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舒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勵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舒湘、臧紫涵、臧宜樑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勵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舒湘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程款假扣押事件,經鈞院裁判確定,假扣押聲請費、假扣押執行費及擔保提存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33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勵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舒湘連帶負擔。 三、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其餘聲請人主張之費用(如假扣押執行費用、提存費用),均非於假扣押聲請程序進行中,為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所支出之費用,均非屬訴訟費用,爰不予列入計算,此部分宜由聲請人於各該程序主張,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