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97號
- 聲 請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 理 人 張書豪
- 相 對 人
-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百得國際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徐里渼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四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陸拾萬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4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徐里渼部分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499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就相對人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百得國際有限公司部分,非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499號之受擔保利益人,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