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徐五螢、詮盛開發有限公司、王富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徐五螢 相 對 人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0 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