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相 對 人 羅苡婷 賴其均 賴威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建 字第237號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 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案聲請人)連帶負擔89%,餘 由原告(即本案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上訴廢棄改判部分第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案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即本案聲請人連帶負擔。是以上訴部分及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分別負擔,未經上訴審審理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應依第一審判決之諭知比例分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分述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變更聲明後最終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668元 ,聲請人減縮上訴聲明而確定之金額為357,406元(計算式:1,252,268元-894,862元),占請求金額之25%(計算式:357,406元 /1,407,668元*1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上訴部分之 金額為894,862元,占請求金額之64%(計算式:894,862元/1,407,668元*1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附帶上訴之金額為155,400元,占請求金額之11%(計算式:155,400元/1,407,668元*1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第一審訴訟費用總額為200,068元(計算式:相對人繳納之裁判費14,068元及鑑定費用86,000元+聲請人繳納之鑑定費用100,000元)其中之25%即50,017元為確定部分 之訴訟費用,應依第一審判決之諭知,由聲請人連帶負擔其中之89%即44,515元(計算式:55,017元*89%)、由相對人負擔其餘之5,502元(計算式:50,017元-44,515元)。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 用128,044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200,068元*64%),應依第 二審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2,007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200,068元*11%),應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由聲請人負擔。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64,700元【計算式: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納入訴訟費用內)+鑑定費用250,000元】,應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之裁判費2,490元,應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 綜上所陳,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69,012元(計算式: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44,515元+第一審附帶上訴部 分訴訟費用22,007元+第二審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2,490 元),聲請人實際預納之費用為364,700元(計算式:第一審 鑑定費用1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第二審鑑定費250,000元),是以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確定為295,688元( 計算式:聲請人已負擔364,700元-應負擔69,012元),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